汽車牌照稅過期罰則:
1.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,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,至逾三十日為止,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2.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,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。報停、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。
3.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,經查獲之交通工具,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(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,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)。
4.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,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,除責令補稅外,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。
5.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,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。
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: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,每人以一輛為限;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,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。
須檢具下列證件,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:
1.身心障礙者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:申請書二份,身心障礙者手冊,駕駛執照,行車執照(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人),車主印章、身分證,稅單
2.因身心障礙致無駕駛執照者:申請書二份,身心障礙者手冊,駕駛執照,行車執照(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口名簿內之親屬),戶口名簿(戶口名簿地址須與行車執照地址相同),車主印章、身分證,駕駛人印章、駕照,稅單
資料來源:car2tw.com/registration_fee_and_fuel_tax.asp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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