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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致中控告週刊求償兩百萬元案,法官罕見直接認定陳致中有召妓,抓姦關鍵在於陳致中態度。法官傳他四次,希望他清楚說明,他卻以選舉繁忙拒不出庭,放棄權益,違反常理。

陳致中控告壹週刊案,高雄地院判決文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三及九十七年判決抓姦,指媒體報導前經合理查證,依查證所得資料,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,應認定已盡到義務而無過失,即使事後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,也不能要求媒體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另民事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陳致中一直不出庭,抓姦又無法確實反駁週刊提出證據,為此法官只好根據週刊提出間接證據,包含手機基地台位置、通聯記錄、週刊記者與「妮可」得對話內容等證據,認定他有召妓。

法官直接認定「召妓」,也讓法界人士大感意外抓姦,認為沒有「抓姦在床」,抓姦沒有女主角「妮可」,也沒有陳致中當時任何相片等直接證據;只根據錄音帶,週刊記者拍的車子及疑似妮可畫面、記者與妮可對話、手機通聯等就認定召妓,實在不尋常。

雖然如此,宣判後仍有人認為法官具道德勇氣;但也有人認為,法官「撈過界」、「太武斷」、「太大膽」、「比週刊報導還要勁爆」。

資料來源: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117/4/2h7rb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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