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岸簽署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,專家今天說,這為兩岸智財權建立兩岸主管部門協處機制,其中要保護的是台商在大陸最常見糾紛、最需要政府從旁協助的事項。
兩岸今天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,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」在第五次「江陳會談」中確認文本。
對此,全國商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賴文平今天告訴中央社,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在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(CEPA)僅是貿易投資便利化其中的一個項目,而在ECFA則為獨立的合作項目。
他說,2003年CEPA文本第五章貿易投資便利化,其合作領域僅有7項,未包括智慧財產權合作,2006年6月27日簽訂「CEPA補充協議三」時,才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納入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。
賴文平指出,而兩岸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,則在簽訂ECFA時就明文規定納入合作的項目之一,可見兩岸一開始就重視智慧財產權議題。
他說,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其效力是獨立,與ECFA效力分離。
賴文平表示,CEPA就智慧財產權合作內容納入附件六作為CEPA組成的一部分;兩岸雖然把智慧財產權納入ECFA合作領域項目,但雙方就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,獨立簽訂合作協議,不屬於ECFA的一部份。
因此,他強調,即使將來ECFA終止,也不影響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效力。
賴文平說,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的內容,包容國際普遍性原則及兩岸特殊性。
他指出,優先權互相承認、品種權、業務交流、資訊交換,符合國際間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主要原則與內容,而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、協處機制、強化水果農產品虛偽表示的監督管理、兩岸共同防止惡意搶註商標,則為兩岸特殊性合作議題。
賴文平表示,建立兩岸主管部門協處機制,是這次協議的特色之一,通常兩國所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,少有針對某特定事項或行為共同明文訂立協處事項,因其他世界貿易組織(WTO)會員國,可要求最惠國待遇比照辦理,即使以CEPA為例,也僅提到雙方同意「就知識產權(即智財權)保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」。
他說,兩岸明定協處所要保護事項,確實為台商在中國大陸最常見的糾紛,最需要政府從旁協助的事項。
另外,賴文平指,此協議的一項特色就是影音產品由台灣指定公協會認證。目前台灣影音製品進入中國大陸,必須先透過香港認證單位認證,協議後則由台灣公推的公協會自行認證即可,確實能獲得經濟、時間效益,協議書並預留將來就圖書、電腦程式及其他文創作品,台灣自行認證的空間。
資料來源:times.hinet.net/times/article.do?newsid=3383125&option=mainla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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